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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起诉书(王建荣、王正元贪污、滥用职权等案)_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追加起诉决定书

个检二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王建荣、王正元涉嫌贪污罪和滥用职权罪、被告人王正元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本院以个检公诉刑诉(2019)54起诉书向你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王建荣有遗漏的罪行应当一并起诉和审理。现根据查明的事实对个检公诉刑诉(2019)54起诉书作如下补充: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建荣在任个旧市**镇**、分管国土所期间,明知孔某某、马某某系**辖区长期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领导者,仍与二人频繁往来,充当“保护伞”。2016年7月,被告人王建荣将个旧市**医院要搬迁至个旧市**镇,将征用白某某位于个旧市**镇**村的苗圃地,政府对该片苗圃可以补100万左右的信息,透露给孔某某、马某某,导致马某某于2016年8月6日,率多人采用聚众造势、裸露纹身、语言威胁等强迫交易的手段,迫使白某某以72.6万元的低价转让苗圃。同年10月,马某某等人获得政府对该苗圃的补偿款人民币108.8万元,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36.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干部履历表、个旧市**镇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分工通知、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孔某某、马某某、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建荣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建荣为黑社会性质组织通风报信,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追加起诉,请依法判处。

个检公诉刑诉(2019)54起诉书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此致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鸾红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建荣现在羁押于蒙自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三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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