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追加起诉书(马某甲寻衅滋事等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

吴忠市同心县人民检察院             

 追加起诉书

同检一部刑追诉〔2020〕1号

被告人康某甲等9人涉嫌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罪等一案,本院以同检一部刑诉〔2019〕42号起诉书向你院提起公诉。在审查过程中,发现被告人马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应当一并起诉和审理。现根据查明的事实对同检一部刑诉〔2019〕42号起诉书作如下补充:

被告人马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3241983********,回族,高中文化,宁夏同心县人,住吴忠市利通区**小区。2020年2月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赌博罪由同心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经本院批准由同心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具体事实与同检一部刑诉〔2019〕42号起诉书中认定的事实一致。另查明,被告人马某甲属于恶势力犯罪成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车辆、羊镐把、赌具等;2.书证:银行流水交易明细、户籍证明等;3.证人马某乙、顾某某、马某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白某某、马某丁、康某乙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康某甲等11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等;8.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伙同康某甲等人逞强耍横、借故生非,无故持凶器随意殴打、恐吓他人;采取辱骂、威胁、捆绑、殴打等手段,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与康某甲等人系共同犯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马某甲在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甲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第一款之规定,应当实行数罪并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追加起诉,请依法判处。

同检一部刑诉〔2019〕42号起诉书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此致

同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旭海         

2020年4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