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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起诉决定书(范某某、喻某某等人串通投标案)_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追加起诉决定书

广利检一部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王某甲、薛某某、张某丙、苏某某、周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一案,本院以广利检一部刑诉[2019]76号起诉书向你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范某某、喻某某、胡某某、李某某、赵某某何某某、王某乙涉嫌串通投标罪应当一并起诉和审理。现根据查明的事实对广利检一部刑诉[2019]76号起诉书作如下补充:

被告人范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21970********,汉族,大专文化,四川**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青川县**乡**村**组**号,现住四川省广元市万源**幢**号。2019年9月10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广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喻某某,男,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41984********,汉族,大专文化,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员,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路**号**栋**单元**楼**号,现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楼**号。2019年9月3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广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121985********,汉族,大专文化,原广元市**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乡**村**组,现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栋**楼**号。2020年3月20日因串通投标被旺苍县人民检察院作相对不起诉。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41986********,汉族,大专文化,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员,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号。2019年9月10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广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曾用名赵明,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021987********,汉族,大专文化,原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员,户籍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街道办事处**路**号,现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号。2019年因串通投标被旺苍县人民检察院作相对不起诉。

被告人何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31987********,汉族,大学文化,四川**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职员,户籍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街道办事处**路**号附**号,现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栋**楼**号。

被告人王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21978********,汉族,中等专科文化,四川**建设有限公司职员,户籍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街**号,现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街**号**幢**号。2015年8月因犯串通投标罪被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判处免除处罚;2018年因串通投标被本院作相对不起诉。2019年9月3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广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5 年以来,被告人张某甲采用支付参与串标公司报名费、开标费、保函费的方式,安排被告人王某甲负责串通投标过程中所产生的所有资金的结算和支付,在被告人张某乙、薛某某、张某丙、苏某某、周某某的帮助下,通过他人帮助组织或提供公司资质,组织符合招标条件的多家公司,由张某甲、薛某某、张某乙以统一确定投标报价的方式串通投标,犯罪事实如下:

1.在广元市青川县姚渡镇至秦家娅(川陕界)段公路改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青川S410项目”)中,张某甲通过被告人喻某某等人组织公司,喻某某明知张某甲串通投标帮助组织4家公司,被告人王某甲按照张某甲的安排向喻某某支付各项费用共计17.2万元,由喻某某代支给各公司。经评标,中标候选人前三名均为张某甲等人组织的公司,最终,被告人喻某某组织的四川**中标(中标价1.26亿元)。

2.在广元市黑石坡森林公园改造提升工程——百松园护林防火通道改造提升工程(以下简称黑石坡项目)发布招标公告后,张某甲通过各被告人组织公司,其中,被告人范某某、胡某某、赵某某王某乙明知张某甲等人串通投标,范某某帮助组织了12家公司;胡某某帮助组织了30家公司、赵某某帮助组织15家公司、王某乙帮助组织了8家公司。张某乙在串通报价的过程中人手不够,胡某某帮助安排胡某某、杨某某帮助张某乙收、送报价函,事后张某乙付二人各800元。

3. 在旺苍县土地整理项目发布招标公告后,被告人胡某某、赵某某、何某某明知张某甲、范某某串通投标,胡某某帮助组织了5家公司,赵某某帮助组织了7家公司;何某某帮助组织了15家公司;

4.2018年6月4日广元市朝天区朝天镇小中坝(城中村)改造项目(以下简称“小中坝”项目)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发布前,被告人张某甲获知该项目即将上网招标,即与何某某(另案处理)商议,由张某甲负责串通投标,中标后由何某某购买施工。随后,张某甲伙同张某乙共组织三十余家公司,支付每家公司2万至10万不等的公司资质使用费。其中被告人李某某、喻某某明知张某甲等人串通投标,李某某帮助组织了3家公司、喻某某帮助组织了8家公司。公司报名后,由张某乙确定报价区间,再安排张某乙、苏某某、周某某负责从各串标公司收取报价函,填写报价点位后再送交各投标公司,没有收取报价函的,通知各公司报价点位由其自行填写后参与开标。2018年6月12日开标,共计22家公司签到开标,其中有16家公司为张某甲等人组织的公司。开标后,随机抽取入围的10 家公司均为张某甲等人组织的公司,经评标、公示,最终广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浮5.01%的报价(中标金额为134203784.55元)中标。业主单位与中标公司签订建设施工合同后,张某甲将中标项目以420 万元转卖给何某某,由何某某具体组织进场施工。

5.苍溪县人民医院分院建设项目二期施工(一标段)项目(以下简称“苍溪县医院分院项目”)招标公告发布后,被告人喻某某、李某某、何某某明知张某甲等人串通投标而帮助组织公,其中喻某某帮助组织了6家公司,李某某组织了12家公司,何某某帮助组织了2家公司。

6.2018年11月14日,四川广旺集团代池坝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物业分离移交项目(以下简称“三供一业”项目)发布招标公告后,被告人喻某某、李某某、胡某某、赵某某、何某某知张某甲等人串通投标而帮助组织公司,其中喻某某帮助组织了攀枝花**路桥公司、李某某帮助组织了等18家公司,胡某某帮助组织了2家公司、何某某帮助组织了8家公司、赵某某出借了四川**的资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表、招投标资料、银行交易清单、投标报价下浮比例表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以上七被告人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被告人张某乙、王某甲、薛某某、张某丙、苏某某、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喻某某、胡某某、李某某、赵某某何某某、王某乙串通投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七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其中范某某在旺苍土地整理项目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追加起诉,请依法判处。

广利检一部刑诉[2019]76号起诉书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此  致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雪芹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均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九册。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公安机关扣押范某某赃款65.4万元、查封广元市利州区邦泰康郡住房一套、车库一个;扣押喻某某赃款17.2万元;扣押胡某某赃款3万元;扣押李某某赃款2.75万元;扣押赵某某赃款6.4万元;扣押何某某赃款24.73万元;

以上款项保管于公安机关暂扣款专户,扣押文书与住房、车库扣押文书等一并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共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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