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震,区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川,康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宇凡,康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永泉。
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5日立案,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胡 莎
书记员:王沈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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