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通报被告人韩某某提起公诉的函
并迎检刑检函〔2020〕49号
太原市迎泽区纪委监委:
我院办理的韩某某危险驾驶一案,经审查,于2020年12月23日作出提起公诉决定,现将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情况
被告人韩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219680219321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国药集团山西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街**园**号楼**号,现住本市迎泽区东瑞揽胜3号楼3单元1902室。2020年11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二、涉嫌违法犯罪主要事实
2020年11月10日14时2分,被告人韩某某醉酒后驾驶晋A****0大众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迎泽区东中环路西太保街口往东100米处时,被小店二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韩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6.97毫克/100毫升。
三、处理决定
2020年12月23日提起公诉。
2020年12月23日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通报被告人韩某某提起公诉的函
并迎检刑检函〔2020〕49号
中共太原市迎泽区委组织部:
我院办理的韩某某危险驾驶一案,经审查,于2020年12月23日作出提起公诉决定,现将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情况
被告人韩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219680219321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国药集团山西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街**园**号楼**号,现住本市迎泽区东瑞揽胜3号楼3单元1902室。2020年11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二、涉嫌违法犯罪主要事实
2020年11月10日14时2分,被告人韩某某醉酒后驾驶晋A****0大众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迎泽区东中环路西太保街口往东100米处时,被小店二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韩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6.97毫克/100毫升。
三、处理决定
2020年12月23日提起公诉。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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