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122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天镇县,住大同市平城区**路**,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被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樊音慧,山西阳和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某某某在大同市平城区**路**号安装暖气时与被害人段某某发生争吵,遂二人扭打在一起致被害人段某某鼻部受伤。经山西明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损伤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某某某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初犯偶犯、认罪认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同平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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