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逯某某盗窃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山西省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某某,别名逯某甲,男性,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2627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古县,现住古******。因涉嫌盗窃罪,经古县公安局决定,2020年4月9日被古县公安局岳阳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腊月二十几一天晚上7、8点钟,被告人逯某某知其邻居刘某某家没人,便从东南角院墙外厕所处翻墙进入院内,盗窃电动机2台、铁滚子1个。

2、2020年正月初三、四晚上7点左右,被告人逯某某又用同样的方法进入刘某某家院中,撬开门锁后盗窃电动机2台、铁枕子1个、老虎钳1个、88香烟1条、十年汾酒1箱、废铁2袋。

3、2020年正月二十六晚7点左右,被告人逯某某从自家拿了一把板手,将刘某某家院墙外伐木机上的电动机卸下盗走。

被告人逯某某将三次盗窃的物品均卖给废品收购者,所得赃款全部用于自己消费。经古县价格认证中心古价定字(2020)1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告人逯某某所盗物品价格为壹仟柒佰陆拾壹元伍角(1761.5元)。 

案发后,被告人逯某某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退赃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返还物品清单;2.书证:受案登记表、谅解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段某某等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陈述;5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逯某某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古价定字(2020)1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且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逯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退赃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酌情从宽处理;被告人逯某某多次、入户盗窃,依法从重处罚。故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古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平

检察官助理:张志瑞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逯某某现由古县岳阳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壹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物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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