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逸柏酒店集团有限公司与王瑀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逸柏酒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陈国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尧,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音英,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瑀,男,199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
  原告逸柏酒店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瑀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原告逸柏酒店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逸柏酒店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逸柏酒店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逸柏酒店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雪华

书记员:王莉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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