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逸柏酒店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易佰连锁旅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陈国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音英,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云帆,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安刚,男,197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原告逸柏酒店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安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立案。原告逸柏酒店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逸柏酒店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逸柏酒店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逸柏酒店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祝建伟
书记员:吕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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