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逸柏酒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陈国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音英,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玉鹏,男,197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原告逸柏酒店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韩玉鹏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后,原告逸柏酒店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并表示不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逸柏酒店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于 是
书记员:林佩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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