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尧检刑检二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遆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1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镇**里**组**号。2020年3月1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遆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20时许,被告人遆某某驾驶晋L****1号宝骏车,由西向东行驶至临汾市尧都区县底镇兴盛尧酒厂路段时,与相对方向崔某某驾驶的奇瑞车相撞,致两车损坏,崔某某受伤,造成交通事故,后崔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遆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遆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遆某某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且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孔凡国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遆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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