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襄检刑一刑诉〔2019〕222号
被告人遆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002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住**乡**街**巷**号,2002年5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2005年7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6年4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7年8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9月25日被襄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0月1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襄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3日 19时许,被告人遆某某窜至襄汾县**镇**村亢某某家,盗走现金320元和被子、现金、首饰、床单等物品。经襄汾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在鉴定基准日的认定价值为人民币2952元。
2019年9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遆某某到亢某某家门外,欲再次对亢某某家实施盗窃时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结论、现场勘查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遆某某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襄汾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惠萍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临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