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性骚扰行为是对受害人人格权益、人格尊严、人格自由的侵害,会造成受害人抑郁、焦虑、恐惧以及其他健康问题,法律禁止性骚扰的行为。构成性骚扰一般应当符合以下条件:性骚扰中受害人是自然人;行为与性有关;违背他人意愿;行为一般应当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行为一般具有明确的针对性;行为人主观上一般是故意的。被性骚扰行为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法律还规定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单位未尽上述义务的,也要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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