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库尔勒市检公诉刑诉〔2019〕774号
被告人道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8011967********,蒙古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民革党员,原**人民医院**科副主任,出生地:****县,户籍所在地:*****市,现住址:*****市***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5月6日被库尔勒市监察委员会留置, 2019年7月13日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7月28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库尔勒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库尔勒市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道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至2016年,被告人道某某在担任**人民医院****科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1800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 2007年至2015年,被告人道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商贸公司经销商付某某销售医疗设备、办理入库手续等提供便利,先后11次收受付某某现金45万元。
(1)2007年4月,被告人道某某在***市**大厦楼下收受付某某现金3万元。
(2)2007年12月,被告人道某某在**人民医院对面的***餐厅附近收受付某某现金3万元。
(3)2008年3月,被告人道某某在***市***饭店收受付某某现金5万元。
(4)2009年1月,被告人道某某在****市***大厦收受付某某现金3万元。
(5)2009年10月,被告人道某某在***市**酒店收受付某某所送现金4万元。
(6)2010年8月,被告人道某某在***市***酒店收受付某某现金5万元。
(7)2011年1月,被告人道某某在购买***市**小区住宅时,收受付某某银行汇款10万元。
(8)2012年12月,被告人道某某在***市**小区门口收受付**现金2万元。
(9)2013年12月,被告人道某某在***市**酒店附近收受付某某现金4万元。
(10)2014年12月,被告人道某某在***市**小区门口收受付某某现金3万元。
(11)2015年9月,被告人道某某在****市*****酒店收受付某某现金3万元。
2. 2009年至2016年,被告人道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有限公司经销商李某某在办理出入库手续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8次收受李某某现金29万元。
(1)2009年春节前,被告人道某某在其位于**医院***楼的办公室收受李某某现金1万元。
(2)2010年4月,被告人道某某在***市**大厦楼下收受李某某现金1万元。
(3)2011年7月,被告人道某某在***市****餐厅收受李某某现金1万元。
(4)2012年春节前,被告人道某某在其位于**医院***楼的办公室收受李某某现金2万元。
(5)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道某某在***市**宾馆收受李某某现金2万元。
(6)2014年春节后,被告人道某某在***市****宾馆收受李某某现金2万元。
(7)2014年年底,被告人道某某在*****小区收受李某某现金10万元。
(8)2016年春节前,被告人道某某在***市**酒店收受李某某现金10万元。
3. 2011年至2016年,被告人道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有限公司业务员陈某某招投标、办理出入库手续等提供便利,先后6次收受陈某某现金11万元。
(1)2011年春节前,被告人道某某在***市**大厦楼下停车场收受陈某某现金1万元。
(2)2012年春节前,被告人道某某在***市**小区门口收受陈某某现金2万元。
(3)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道某某在***市**小区门口收受陈某某现金2万元。
(4)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道某某在***市**路**广场附近收受陈某某现金2万元。
(5)2015年春节前,被告人道某某在***市**小区门口收受陈某某现金2万元。
(6)2016年春节前,被告人道某某在***市**小区门口收受陈某某现金2万元。
4. 2007年至2015年,被告人道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公司业务员王某在经销医用耗材方面提供帮助,先后8次收受王某现金10万元。
(1)2007年年底,被告人道某某在***市**大厦楼下收受王某现金0.5万元。
(2)2009年春节前,被告人道某某在**人民医院其办公室收受王某现金0.5万元。
(3)2010年春节前,被告人道某某在**人民医院其办公室收受王某现金0.5万元。
(4)2011年春节前,被告人道某某在**人民医院其办公室收受王某现金0.5万元。
(5)2012年春节前,被告人道某某在***市**小区门口收受王某现金2万元。
(6)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道某某在**人民医院其办公室收受王某现金2万元。
(7)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道某某在***市**小区附近收受王某现金2万元。
(8)2015年12月,被告人道某某在其位于***市**小区家中收受王某现金2万元。
5. 2007年至2012年,被告人道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公司(******有限公司)经销商吴某某销售医疗器材、办理出入库手续提供便利,先后6次收受吴某某现金10万元。
(1)2007年12月底,被告人道某某在其位于**医院***楼办公室收受吴某某现金1万元。
(2)2008年4月,被告人道某某在***市**路***餐厅收受吴某某现金1万元。
(3)2009年7月,被告人道某某在*******办事处餐厅收受吴某某现金2万元。
(4)2010年4月,被告人道某某在***市**路***饭店收受吴某某现金2万元。
(5)2011年9月,被告人道某某在*****宾馆收受吴某某现金2万元。
(6)2012年12月底,被告人道某某在***市**宾馆收受吴某某现金2万元。
6. 2013年至2015年,被告人道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责任有限公司业务员魏某在经销医用耗材方面提供帮助,先后3次收受魏某现金6万元。
(1)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道某某在*****小区其住宅单元楼门口收受魏某现金2万元。
(2)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道某某在*****小区其住宅单元楼门口收受魏某现金2万元。
(3)2015年春节前,被告人道某某在*****小区其住宅单元楼门口收受魏某现金2万元。
7. 2008年至2013年,被告人道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市******有限公司负责人宋某某所经销的医用耗材在办理出入库方面提供帮助,先后5次收受宋某某现金4万元。
(1)2008年6月,被告人道某某在***市收受宋某某现金0.5万元。
(2)2009年4月,被告人道某某在****市**路与**路交汇处餐厅收受宋某某现金0.5万元。
(3)2010年9月,被告人道某某在***市***饭店收受宋某某现金1万元。
(4)2011年11月,被告人道某某在**人民医院***办公楼办公室收受宋某某现金1万元。
(5)2013年7月,被告人道某某在****市**广场收受宋某某现金1万元。
8. 2007年至2015年,被告人道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有限公司沈某某在经销医用耗材方面提供帮助,先后3次收受沈某某现金2.5万元和价值0.5万元购物卡。
(1)2007年11月,被告人道某某在**人民医院其办公室收受沈某某现金0.5万元。
(2)2008年4月,被告人道某某在**人民医院其办公室收受沈某某现金1万元。
(3)2009年3月,被告人道某某在**人民医院其办公室收受沈某某现金1万元。
(4)2015年年底,被告人道某某在***市***酒店附近收受沈某某价值0.5万元购物卡1张。
被告人道某某到案后退缴赃款8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道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担任**人民医院****科副主任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18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明海
2019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道某某现羁押于库尔勒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3卷2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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