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遵化市袁某某采矿。
负责人:袁某某,该矿矿长。
住所地:遵化市兴旺寨乡野瓠山村。
委托代理人:章东廉,遵化市城关华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刘某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平利县。
原告遵化市袁某某采矿与被告刘某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遵化市袁某某采矿的委托代理人章东廉,被告刘某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3日,被告刘某和经人介绍到原告遵化市袁某某采矿工作,原告为被告缴纳了工伤保险。2015年6月16日,被告刘某和在井下工作时被石块砸伤左腿。被告伤后在本市建明医院住院治疗,原告为其支付了住院期间各项费用。2015年9月1日,经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6年1月7日经唐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玖级伤残、停工留薪期六个月。2016年2月1日,被告刘某和向遵化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282540元。2016年4月11日,遵化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遵劳仲案字2016-(27)号裁决书,裁决由原告支付被告停工留薪期工资25524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8286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5394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3118元,合计140870元。
另查明,原告遵化市袁某某采矿已从遵化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工伤科支领了关于被告刘某和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1537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认定工伤决定书、初次鉴定结论书、仲裁裁决书、遵化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出具的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刘某和因工受伤,经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经唐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玖级伤残、停工留薪期六个月,应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告工资福利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工伤职工需要暂停工作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告福利待遇不变,并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第三十四条规定:“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按《条例》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4个月至8个月工资,其中……九级1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2个月至4个月工资,其中:……九级6个月。”《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项目的支出:(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设区的市以外的地区就医途中所需的交通、食宿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时应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十一)劳动能力鉴定费。”。原告遵化市袁某某采矿已为被告刘某和交纳了工伤保险,并已从遵化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工伤科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1537元,故原告遵化市袁某某采矿主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刘某和主张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综上,原告遵化市袁某某采矿应支付被告刘某和、停工留薪期工资4254元×6个月=25524元;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1537元;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853元×6个月=23118元,以上合计70179元。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三十七条,《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遵化市袁某某采矿与被告刘某和之间的劳动关系。
二、由原告遵化市袁某某采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被告刘某和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计70179元。
三、驳回原告遵化市袁某某采矿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遵化市袁某某采矿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 静
书记员:张丽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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