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一英,女,199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一鸣,上海言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巫如秀,上海言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岷惠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周永清。
原告邓一英与被告上海岷惠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原告邓一英于2019年6月20日以需继续举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邓一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一英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邓一英负担。
审判员:林 舒
书记员:赵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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