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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一锋、陶华与王德玲、徐彤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邓一锋,男,198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江苏省东台市。
  申请人:陶华,女,1981年6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江苏省东台市。
  两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佳魏,上海永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德玲,男,196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上海市徐汇区。
  被申请人:徐彤,女,197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上海市黄浦区。
  被申请人:王鑫君,男,1997年7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上海市黄浦区。
  申请人邓一锋、陶华与被申请人王德玲、徐彤、王鑫君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查封被申请人王德玲位于上海市宝山区美安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王德玲位于上海市宝山区美安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邓一锋、陶华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俞雅蓉

书记员:沈佳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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