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丽杰,女,198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卓,上海力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维,男,198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苏州市。
被告:深圳前海联动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负责人:王丹。
被告:深圳前海联动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王丹。
原告邓丽杰与被告张维、深圳前海联动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深圳前海联动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立案。原告邓丽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邓丽杰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晓勤
书记员:杨 敬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