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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丽杰与深圳前海联动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深圳前海联动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邓丽杰,女,198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卓,上海力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维,男,198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苏州市。
  被告:深圳前海联动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负责人:王丹。
  被告:深圳前海联动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王丹。
  原告邓丽杰与被告张维、深圳前海联动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深圳前海联动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立案。原告邓丽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邓丽杰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晓勤

书记员:杨  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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