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邓丽毫,男,1967年5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桂军,上海市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桂良,上海市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志远,男,1968年7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本院受理申请人邓丽毫与被申请人王志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申请人邓丽毫要求对被申请人王志远名下财产计人民币3,300,000元采取查封、冻结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邓丽毫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王志远银行存款计人民币3,300,000元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邓仁良名下坐落于上海市奉贤区西渡镇浦江花园17幢55号301室房屋一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戴劲松
书记员:唐桂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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