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俊林,女,1987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素梅,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晓,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海燕,女,1983年7月1日生,汉族,住甘肃省平凉市。
原告邓俊林诉被告王海燕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俊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86元,减半收取计593元,由原告邓俊林负担。
审判员:杨爱萍
书记员:刘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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