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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凯运输毒品案起诉书(公开版)_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二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邓凯,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224200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县**镇**街**,住云南省昆明市**广场**栋**室,因涉嫌本案,于2020年1月23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景洪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2月27日被景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凯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4月22日移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同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于同年5月20日报送本院。我院受理后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3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邓凯为获取报酬,从景洪市前往昆明市,乘坐云K*****号车,途经景洪市勐养镇回芽麻水库时,被关坪查缉点民警查获,当场从其携带的红黑色双肩背包内,查获用“南方黑芝麻糊”包装袋、“紫薯条”包装袋包装的毒品可疑物2袋。经称量,晶体状可疑物净重986.7克,片剂状可疑物净重40.6克,共净重1027.3克。

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送检的毒品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白色晶体含量66.3%、76.1%/83.0%,红色片剂含量13.5%。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凯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986.7克、甲基苯丙胺片剂40.6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飞

2020年6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景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有关涉案物品保存在景洪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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