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邓博升与上海市青浦区绿化与市容管理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邓博升,男,198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祎,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青浦区绿化与市容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朱奇,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军建,上海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邓博升诉被告上海市青浦区绿化与市容管理局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尚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博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武春华

书记员:杜  民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