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博升,男,198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祎,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青浦区绿化与市容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朱奇,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军建,上海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邓博升诉被告上海市青浦区绿化与市容管理局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尚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博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武春华
书记员:杜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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