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某
杨某某
贾勇(湖北神兴律师事务所)
原告邓某某,女,汉族。
被告杨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贾勇,湖北神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邓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9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家兵独任审判,于2014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某某、被告杨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贾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 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本案中,被告杨某某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万莉的遗产,其无法定义务为万莉偿还借款,原告邓某某亦未提供证据证实被告杨某某继承了遗产。原告邓某某要求被告杨某某在万莉遗产范围内偿还借款的请求不符合继承法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邓某某要求被告杨某某在万莉遗产范围内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 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本案中,被告杨某某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万莉的遗产,其无法定义务为万莉偿还借款,原告邓某某亦未提供证据证实被告杨某某继承了遗产。原告邓某某要求被告杨某某在万莉遗产范围内偿还借款的请求不符合继承法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邓某某要求被告杨某某在万莉遗产范围内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家兵
书记员:张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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