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学好,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鸿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方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
原告邓某某与被告上海鸿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邓某某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邓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
审判员:徐婷姿
书记员:黄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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