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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彬与上海潦河安全玻璃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邓小彬,男,1973年6月2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平,上海朱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言超,上海朱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潦河安全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涂东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居杏慧,上海新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邓小彬诉被告上海潦河安全玻璃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邓小彬已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小彬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小彬负担(已付);司法鉴定费1,950元(该费用为法院根据原告申请委托鉴定的费用),由原告邓小彬向鉴定机构支付(已付)。

审判员:张  利

书记员:姚吉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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