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明,上海信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述胜,上海信思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沪年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储海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博,上海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邓某与被告上海沪年物流有限公司挂靠合同纠纷一案,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520元,合计545元由原告邓某负担。
审判员:李丽丽
书记员:李 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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