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志华,男,1975年6月21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现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勇,上海市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正江,男,1964年8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被告:孙彩红,女,1989年2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志华与被告孙正江、孙彩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故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钱东君
书记员:周丽伟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