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李华丽,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莲安西路XXX弄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虎,江苏益友天元(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邓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亦团,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李华丽诉吴跃新及被申请人邓某某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作出(2019)沪0115民初998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邓某某名下价值人民币129,98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李华丽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华丽解除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邓某某的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钱伟兰
书记员:梁 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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