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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敏与木槿花(上海)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邓敏,女,1953年12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依蕾,上海李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木槿花(上海)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司理洁。
  原告邓敏与被告木槿花(上海)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1日立案。
  原告邓敏诉请:要求判令被告木槿花(上海)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赔偿金45,0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此前系被告注册麻醉师。2016年3月,被告在原告休假期间擅自安排无注册资格麻醉师代替原告的工作,此时经嘉定区卫生监督所查处后,欲对被告进行处罚。被告找到原告进行协商,希望得到原告的帮助。原告独自承担了此事的全部责任,为此原、被告双方签订《和解协议》,被告愿意就原告被处罚一事承诺支付赔偿金45,000元。因被告未支付上述款项,原告遂诉至法院。
  被告木槿花(上海)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木槿花(上海)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认为本案原、被告住所地均不在嘉定区,被告住所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金高路XXX号XXX幢XXX室。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或法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移送有管辖权的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产生的诉讼,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被告签署的《和解协议》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地为上海市嘉定区,协议履行过程中若产生争议可向合同签订地所属人民法院诉讼,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木槿花(上海)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木槿花(上海)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木槿花(上海)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木槿花(上海)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之款,应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付本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孙  烨

书记员:赵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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