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腊检公诉刑诉〔2019〕35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31987********,瑶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狩猎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9月6日被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枪支罪,经勐腊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0月13日被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8年12月24日经勐腊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卢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31994********,瑶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狩猎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9月6日被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枪支罪,经勐腊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0月13日被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8年12月24日经勐腊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盘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31996********,瑶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狩猎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9月6日被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枪支罪,经勐腊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0月13日被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8年12月24日经勐腊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卢某某、盘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狩猎罪,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2019年1月12日至2019年1月2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2月、2018年7月期间,被告人邓某某、卢某某、盘某某相互邀约,各自携带一支枪支先后三次进入云南省勐腊县**镇***村委会***村小组当地人称“老象河”的自然保护区内狩猎。
2.2018年9月5日,被告人邓某某、卢某某、盘某某三人相互邀约,各自携带一支枪支前往云南省勐腊县**镇***村委会***村小组当地人称“老象河”的自然保护区途中,被巡查民警当场抓获。
经核对,被告人邓某某、卢某某、盘某某狩猎的地点均在西双版纳易武州级自然保护区内。经鉴定,被告人邓某某、卢某某、盘某某非法持有的枪支均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火药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在送检条件下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邓某某、卢某某、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卢某某、盘某某违反枪支管理法规,各自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邓某某、卢某某、盘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猎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华
2019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镇**村委**村**号,联系电话:17387734540;被告人卢某某现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镇**村委**村**号,联系电话:1519846****;被告人盘某某现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镇**村委**村**号,联系电话:14787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88页;
3.涉案枪支现扣押于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森林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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