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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某、张某某容留卖淫案_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邓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83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尚志市**镇**村,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6年11月27日被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400元。因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27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226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镇,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因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27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同年3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于同年4月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于同年4月30日再次收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邓某某和张某某俩人共同租住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绿洲半岛北岸**。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邓某某自己在该处房屋卖淫并将该处房屋提供给叶某某、王某某(二人已行政拘留)从事卖淫的违法活动,每次收取10元提成,邓某某通过该方式非法获得提成人民币9000余元。被告人张某某明知邓某某将其共同租住的房屋提供给他人从事卖淫嫖娼活动未予阻止,并帮助邓某某收取提成钱。

2019年11月19日14时许 ,公安民警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绿洲半岛北岸**室内将邓某某、张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治安卖淫嫖娼受案登记表、照片、房屋租赁合同、身份信息、前科查询记录、邓某某2006年刑事判决书;2.证人叶某某、王某某、胡某某、刘某某、郭某某证言;3.被告人邓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张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扰乱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风清气正的社会道德风尚,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岳淑豹

检察官助理:贾璐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2.刑事卷宗二册、光盘三张随案移送。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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