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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某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邓成君)(公开版)_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高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5197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龙井市,住济宁高新区**号楼2-202,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济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在审查起诉案时,发现邓某某涉嫌共同犯罪,于2020年1月10日退回济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补充侦查,并补充移送起诉邓某某。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9日补查重报并补充移送起诉邓某某。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退回补充侦查,济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于4月17日重新移送起诉。

济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7月26日2时许,邓某某驾驶***牌电动三轮车行驶至济宁高新区**街道**路**附近时,路遇醉酒状态的王某。后邓某某明知王某处于醉酒状态下,仍将自己的车辆交给王某驾驶,以致王某醉驾且发生交通事故。

经本院审查,王某、邓某某到案后前后供述发生重大变化,认为济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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