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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某与杨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邓某某,男,2011年5月27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邓翠文(系原告母亲),住湖北省广水市应山办事处平靖路X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琳,上海旭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男,198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卫,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路枫,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邓某某与被告杨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复杂,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刘  菲

书记员:姚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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