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一部刑诉〔2021〕Z52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3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安徽省太和县人,住太和县**镇**村委**庄**号1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太和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7日19时20分许,邓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沿太和县苗集镇苗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邓庄南段,超越前方同向行驶的李某乙驾驶的自行车时发生刮碰,造成李某乙受伤及车辆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9月12日,李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太和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邓某某承担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到案经过说明、被害人李某乙住院病例等书证;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安徽中天司法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邓某某违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震
2021年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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