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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某交通肇事罪)_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浈检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性,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211956********,汉族,初中,中共党员,已退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10日16时01分许,被不起诉人邓某某驾驶粤BD***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检疫局附近路段时,与一辆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余某某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

2020年09月11日,经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交通事故认定,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邓某某主动投案,并在2020年9月29日与受害人家属达成和解,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投案自首,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取得了谅解,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韶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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