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邓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4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怀集县**镇**村**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4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5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邓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03时12分许,被告人邓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粤J1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已达到报废标准)行驶至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105国道2613KM+300M路段时,发生单方倒地碰撞,粤J1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损坏及邓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邓某某负上述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鉴定,被告人邓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96.3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6月3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陈玉珊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路**街**号**房,联系电话150*******;
2.卷宗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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