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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某危险驾驶案起诉书_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1114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40622197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工作单位:。户籍所在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宿舍**座**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12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2020年10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22时27分,被告人邓某某饮酒后驾驶粤E0**小型汽车行至佛山市禅城区桂澜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被民警带去医院抽血检验。经鉴定,被告人邓某某送检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222.2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

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0月28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在道路上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及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荣杰

20201030

附:

    1.被告人邓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宿舍**座**房,电话18902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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