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南检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803198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住广西贵港市港南区**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贵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2日22时许,在Y108线0公里加500米(即贵港市港南区八塘镇新陆村路段),被告人邓某某驾驶桂R****7号小轿车与蒙某驾驶的桂R****5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无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血液酒精定性定量检验鉴定,邓某某事发时的血液酒精含量为244.41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经贵港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认定,邓某某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冯小佶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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