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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某危险驾驶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1808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51983********,汉族,初中文化,杏坛镇***车间染厂的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宁市**镇**村**村**号。2013年4月27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3年10月6日刑满释放;2017年4月10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于2017年4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5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8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邓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23时59分许,被告人邓某某在其因醉驾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仍醉酒驾驶一辆粤BN3****号牌小型汽车上路行驶,当驶至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路**银行对开时被执勤的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邓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12.7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8月2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雄文 

                

 2020年8月27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邓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顺德区**镇**村**,联系电话139*******;

    2.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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