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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某危险驾驶起诉书(公开版)_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库尔勒市检一部刑诉〔2020〕402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市,居民身份证号码652823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在新疆**市**镇**路**区**号。2019年6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巴州公安局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州公安局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9日23时59分许,被告人邓某某酒后驾驶新M**号小型汽车沿库尔勒市新东小区出发经泰昌路、康盛路进入红旗花园小区,在小区转盘处和一辆微型货车因会车让道发生争执,后其驾驶车辆继续行驶到该小区1号楼下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邓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为214毫克每100毫升。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华

(院印)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被巴州公安局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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