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电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97********,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茂名市**县**镇**村**片**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0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刑事拘留;经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0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2月02日23时30分许,邓某甲在茂名市**区**镇**村委会**市场的**奶茶店门口被邓某某、梁某甲(另案处理)、梁某乙(另案处理)、冯某某(在逃)等人持木棍、垃圾桶等物品围殴,致邓某甲身上多处受伤,邓某甲在被邓某某、梁某甲、梁某乙、冯某某等人围殴的同时被砸坏苹果8手机一部。经电白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电发改价字[2019]136号鉴定iPhone8、内存65G全网通价值307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价格鉴定报告、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结伙任意毁坏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自动投案,又自愿认罪认罚,并赔偿被害人获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七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耿锋
(院印)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茂名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