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1552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811994********,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原广东**有限公司**网店运营员,户籍所在地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路**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月12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2月17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4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4月16日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6月24日一次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16日、2020年7月24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邓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邓某某任职广东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商城网店“某某旗舰店”的运营员(即店长),负责该网店的销售推广、提现货款、管理运营资金等工作。该网店日常运营中,其中网店平台的销售款由邓某某负责提现到某某公司账户,而运营资金由某某公司的财务员将相应款项通过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名下账号为6228481459*********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汇入邓某某名下账号为6228481456*********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由邓某某支付供应商货款。
2019年4月开始,邓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多次从上述其名下银行账户内挪用某某公司用于支付供应商货款的运营资金共计人民币397809.8元,借贷给罗某某使用。
2019年11月11日,某某公司向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报案。2020年1月12日12时许,公安民警在浙江省杭州市**区**街道**路**酒店**房间内抓获邓某某。
2020年7月25日,邓某某的家属向某某公司赔偿人民币400000元,某某公司对邓某某表示谅解,之后双方于2020年7月30日达成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胡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单位代表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及辩解;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7月31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秀琳
检察官助理:冼丽红
2020年8月4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卷宗7册、光盘22张;
3.本案扣押物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详见扣押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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