蕉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刑诉〔2021〕3号
被告人邓某某,女性,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7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无前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蕉岭县**镇,现住蕉岭县**镇*****,因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9月1日被蕉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蕉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1日上午,被告人邓某某因被害人巫某某长时间未按照**镇政府于2020年1月14日作出的《限期拆除坟墓通知书》在2020年2月18日将其建于**镇****山上的祖坟拆除。遂纠集四名工人(另案处理)拿锤子、锄头、簸箕等工具敲砸巫某某的祖坟,致巫某某的祖坟被毁坏。经蕉岭县发展和改革局鉴定,巫某某祖坟被破坏的市场修复价格为32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4.书证;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7.物证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纠集多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邓某某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了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蕉岭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汤君元
2021年1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涉案物品四件,详见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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