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邓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21990020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汝州市,现住汝州市**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5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汝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邓某某到其朋友杜某某家玩,其发现梳妆台上有一条金项链,便趁机盗走,后至汝州市**路与***街交叉口东北角一家回收金店内,将该项链出售,获利4200元,所获钱款用于偿还债务及日常开支;
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邓某某到杜某某家玩,在帮杜某某收拾屋子的时候发现梳妆台上有一个金镯子,当天晚上邓某某独自在杜某某男友车上睡觉时在车上找到杜某某家的房门钥匙,便将钥匙拿走,趁杜某某家中无人之机,用钥匙打开房门将金镯子盗走,第二天在汝州市**路与***街交叉口东北角一家回收金店内,将该金镯子出售,获利11520元,所获钱款用于偿还债务及日常开支。
经汝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该黄金项链、黄金手镯价格共计17887.2元。
2019年11月8日下午杜某某发现金项链、金镯子被盗后多次追问邓某某,其承认盗窃的事实,并先后偿还杜某某6000元钱,因无力偿还余款,杜某某于2019年11月12日报警,同日邓某某向汝州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
3被害人杜某某的陈述;
4证人谢某某的陈述;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邓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关文丽
李旭鹏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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