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9〕412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311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群众。现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2月23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份,被告人邓某某经周某某介绍在秦皇岛市加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传销组织,2016年晋升为经理,发展传销下线邓某某、艾某某等56人,收取传销资金人民币197200元,层级达到三级以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相关书证;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检查笔录;扣押申请单、记录本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情节严重,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玉璐
2019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在秦皇岛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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