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涞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5日,邓某某通过抖音认识王某某,谎称自己是李某某,是涞源县**村人,在**居住,在东团堡**上班,后双方交往。8月8日至26日,邓某某以买东西、给妹妹钱等理由,分三次跟王某某借钱13000元。8月27日王某某跟邓某某去云南和西安旅游,王某某共花费13000元。9月5日至10月30日期间,邓某某以买东西、投资理财等理由,向王某某借钱46000元,期间王某某一张一万元的信用卡也被邓某某消费。归案后邓某某退还了所得的赃款,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
犯罪嫌疑人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庆刚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涞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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