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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某诈骗案起诉书_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涞检公诉刑诉〔2020〕8号

被告人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019930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住涞源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涞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院批准,同年1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涞源县看守所。

本案由涞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5日,邓某某通过抖音认识王某某,谎称自己是李某某,是涞源县**村人,在**居住,在东团堡**上班,后双方交往。8月8日至26日,邓某某以买东西、给妹妹钱等理由,分三次跟王某某借钱13000元。8月27日王某某跟邓某某去云南和西安旅游,王某某共花费13000元。9月5日至10月30日期间,邓某某以买东西、投资理财等理由,向王某某借钱46000元,期间王某某一张一万元的信用卡也被邓某某消费。归案后邓某某退还了所得的赃款,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

犯罪嫌疑人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涞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庆刚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涞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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