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2178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721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从事废铁收购工作,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镇**村**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8月21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6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10月起,被告人邓某某向佛山市顺德区**镇**极光汽车灯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购铁板边角料,以转卖赚取差价。邓某某于2019年认识李某某(另案处理),并与其合作收购铁料。后李某某提出利用电子干扰器窜改地磅读数以诈骗**公司的铁板边角料,邓某某同意,双方约定由邓某某联系车辆运货,由李某某在称重现场操作干扰器,每次诈骗后李某某向邓某某支付人民币2500元。
2020年7月17日上午,被告人邓某某安排一辆桂D38****号大货车先到顺德区**镇**地磅进行空车称重,之后去到**公司装载铁板边角料并再次返回**地磅称重,期间李某某在**地磅守候,并利用电子干扰器窜改地磅读数。经称重,该车铁板边角料净重为20570公斤,邓某某按照约定的收购价格2.42元/公斤向**公司支付收购款人民币49780元。
2020年7月17日11时许,民警在顺德区杏坛镇齐龙路路段抓获被告人邓某某,起获涉案的铁板边角料。经重新称重,邓某某从**公司收购的铁板边角料实际重量为27900公斤,与原称重结果误差7330公斤。按双方议定单价计算,邓某某诈骗**公司边角料金额为人民币17738元。破案后,涉案的铁板边角料已全部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等物证;2.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韦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窜改称重读数隐瞒收购废铁重量,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 丽
检察官助理 卢泳欣
2020年10月2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本案扣押款物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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