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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某赌博案(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1975********,汉族,小学,无业,现住吉林省德惠市**镇**村**组。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30日被德惠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限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冬天至2016年3月份过年前后,被告人邓某某在德惠市**镇街里租用的房子和自己的楼房内,利用推扑克牌、及牌九等赌具,组织他人进行赌博。以20元抽1元比例抽红,每场赌资人民币几千元至几万元不等,被告人邓某某获利人民币2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邓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民户籍信息证明等;

2抓获经过及证人赵某某、高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滕继坤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德惠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起诉书9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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