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邓某某非法狩猎一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363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性,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2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住西华县******号。因涉嫌犯有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西华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华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份,被告人邓某某为保护自家梨园,在西华县禁猎区、禁猎期内采取粘网的方式非法猎捕鸟类五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五只鸟类有两只喜鹊、一只戴胜、一只山斑鸠,一只无法确定其具体种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邓某某供述与辩解;

2、​ 证人彭某证言;

3、​ 归案情况说明、发破案报告、西华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管理的通告;

4、​ 现场勘验笔录;

5、​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邓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武悔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某现在取保候审于自己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