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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甲、邓某乙涉嫌容留他人吸毒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检第一部刑诉〔2020〕Z70号

被告人邓某甲,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8811992********,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人,户籍地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镇**号,现住址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镇**村委会**。2020年6月12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英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在英德市看守所。

被告人邓某乙,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8811988********,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人,户籍地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镇**,现住址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镇**。2020年6月12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英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在英德市看守所。

本案由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春节前至2月3日期间,被告人邓某甲在英德市**镇**村委会**屋建造了一层私人KTV,并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该私人KTV图片信息,多次收取他人房费并容留他人在该KTV内吸毒,并以每日300元的薪酬招揽被告人邓某乙为其开设的KTV带客、望风、搞卫生等,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1月20日,被告人邓某甲收取林某某等人3500元包房费用,容留林某某、涂某甲、涂某乙等人在其私人KTV内吸食毒品氯胺酮,被告人邓某乙负责望风、送酒水、搞卫生;

2、2020年1月25日,被告人邓某甲收取包某某刘某丙等人5000元包房费用,容留包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等人在其私人KTV内吸食毒品氯胺酮,被告人邓某乙负责带客、望风、搞卫生;

3、2020年1月26日,被告人邓某甲收取何某甲等人5000元包房费用,容留何某甲、何某乙、郭某甲、郭某乙等人在其私人KTV内吸食毒品氯胺酮,被告人邓某乙负责带客、望风、搞卫生

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于2020年6月11日经英德市公安局青塘派出所传唤后归案,不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KTV音响等;

2.书证: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包某某、何某甲等多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6.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以盈利为目的,利用其建造的私人KTV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英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龙望权

检察官助理:罗少正

2020年10月16

                                      (院印)

附件:

1.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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